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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帆 ,古晴 ,董 辉 ,祁晓婷, 兰 琪:
《冷暖人生》原为重庆电视台时尚频道大型都市女性情感栏目剧《今夜不设防》,于2007年9月3日改名为《冷暖人生》。
《冷暖人生》是由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下属的重庆电视台电视节目制作有限公司出品的一档女性情感节目。该节目的前身是受到广大听众欢迎的同名深夜谈心节目。
在2007年9月3日全新改版,不但是重庆电视台首部普通话情景剧,更成为国内领先的女性故事演绎版访谈节目。该栏目聚集了重视集团优秀的创作摄制班底,更由著名两大美女主持人薛薇、曼华以女人的闺中密友,男人的红颜知己,的形象担岗主持。此外,凤凰卫视也有同名节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解释性司法文件
【2009】民立王跃华他字第42号
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
(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本院在办理申请再审人董家玲与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时王跃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理解和适用产生分歧。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案件由来与审理经过
董家玲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简称平保阜阳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王跃华,阜南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1日作出(2007)南民一初字第1238号民事判决。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12月7日作出的(2007)阜民二终字第120号民事判决,董家玲不服,于2008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家玲,女,197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市民,住阜南县城关镇苗寺家属院。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241号。
法定代表人:王跃华,经理。
三、原判情况
阜南县人民法院认定:2006年12月26日,董家玲与平保阜阳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为其所有的皖K43335号松花江中型客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06年12月27日起至2007年12月26日止。2007年1月26日,孙世峰驾驶该车,将行人曹庆玲撞伤致死并逃离现场。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孙世峰醉酒后驾驶致使发生交通事故并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曹庆玲无责任。后董家玲及驾驶员孙世峰与受害人曹庆玲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11万元,已履行完毕。阜南县人民法院制作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2007年6月11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孙世峰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后董家玲以平保阜阳公司拒绝理赔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付交强险理赔款50000元。
该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孙世峰醉酒后驾驶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公安交通部门认定其车辆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无责任,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简称《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平保阜阳公司应赔偿因受害人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即死亡赔偿金50000元。经人民法院调解,原告已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包括死亡赔偿限额50000元在内所有损失,该事实诉辩双方均无异议。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赔。虽被告辩称原告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强制保险赔偿范围,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王跃华;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因此,在醉酒驾驶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的免赔范围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造成受害人死亡、伤残时的死亡、伤残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据此,阜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平保阜阳公司给付董家玲死亡赔偿金50000元。平保阜阳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投保交强险后,醉酒驾车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死亡,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仅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而不包括其他费用,并且在垫付后还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该规定实质上是保险公司免除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垫付抢救期间的医疗费仅是为了能及时救助受害人,在受害人脱离危险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其他责任,此在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亦有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系保监会制定发布作为执行交强险的具体依据,保监会系国务院直属机构,其所发布的条款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理应予以遵守。所以,本案中车主在承担责任后无权向保险公司主张索赔。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阜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董家玲的诉讼请求。
四、申请人董家玲申请再审的理由
董家玲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1、原判曲解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本意。该条第二款仅规定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原判适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效力不及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五、本院审委会意见
案经审委会讨论,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董家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法应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理由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人应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2、《条例》第二十二条就醉酒驾车等情形的免赔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从《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两种情形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财产损失”只应作限制性理解,不应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金等项目。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其支付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的法定义务。
3、《条例》系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与《条例》相关条款发生法律冲突,应以《条例》为处理依据。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判适用法律正确。董家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应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理由是:
1、对《条例》第二十二条中的“财产损失”应作广义理解。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来看,“财产损失”系指与精神损害相对应的广义上的财产损失,因此,《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免赔范围包括因人身伤亡产生的各项经济损失,如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车辆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案中,驾驶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依法不予理赔。
审委会倾向性意见:同意第一种意见,请示最高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答复
(2009)民立他字第4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王跃华你院二OO九年五月十九日报请的(2008)皖民申字第0440号《关于如何理解和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少数人意见。
此复。
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
不知道少数人意见是指的哪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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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权县私立九九高中好。民权九九私立高中,是由桑茂久先生投资创建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级中学。学校占地面积100余亩,投资8000余万元。目前,在校生人数达3600余人。现有教学楼四栋,教师公寓楼、办公楼、实验楼各一栋。理化生仪器室、实验室、微机室、多媒体教室齐备,教学设施齐全。校内教学区、行政办公区、师生生活区、活动区布局合理,四区分明,错落有致。宽敞的运动场内,体育设施齐全,排球场、绿茵足球场、乒乓球台和400米环形跑道,构成了亮丽的风景线。自2002年首届毕业生参加高考,先后培养出王跃华、刘伟奇全县理科、文科状元,中考和高考成绩对比每年进步幅度最大的考生均来自九九高中,各批次(一本、二本、三本及专科)上线率居商丘市同类高中第一名,升学率稳居民权县高中第三名。九九高中以其骄人的成绩,搏得了家长的满意,社会的认可,是老百姓信得过、上得起、学得好、能成才的豫东名校。
1979.09—1981.09 河南省纺织工业学校棉织专业学习
1981.09—1986.11 河南省三门峡市会兴棉纺厂工作
1986.11—1991.06 河南省三门峡市会兴棉纺厂技术科副科长,工程师室副主任,整理车间副主任、主任
1991.06—1992.12 河南省三门峡市会兴棉纺厂副厂长(1987.09—1992.12 在中国纺织大学纺织工程专业函授学习)
1992.12—1994.12 河南省三门峡市会兴棉纺厂厂长、党委副书记
1994.12—1997.12 河南省三门峡市会兴纺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理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1997.12—2002.01 河南省灵宝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1996.04—1998.03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函授学习)
2002.01—2006.02 河南省灵宝市委书记
2006.02—2006.12 河南省灵宝市委书记(副市厅级)
2006.12—2009.02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09.02— 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
2009年3月7日郑州市第十三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当选为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1年9月被选为中共郑州市市委常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1年12月郑州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接受王跃华辞去郑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王跃华此前已任市委常委、统战部长。
铁列克提战斗查得王跃华的幸存者名单
(含战时赶到和留守计100人)
不遗漏的参战幸存者请老战友们继续补充王跃华,不准确的请纠正。人员位置从主战场无名高地王跃华,到各掩护组、预备队、营前指等的前后顺序排列。其中河南省商丘柘城县参战的共38人王跃华,牺牲9人王跃华,幸存29人。
一、中翼掩护组(隐蔽配置在676高地南侧无名高地)
(塔城军分区步兵营一连副连长杨振林指挥。计13人,其中干部1人,摄影记者两人,战士10人。分两个阵地。)
无名高地阵地(计9人。牺牲8人,幸存1人)
1、战士袁国孝,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炸昏被俘苏联,41天后交还,二等功。现居原籍,曾于08年10月故地拜祭。
无名高地东向山头阵地(计4人。牺牲2人,幸存2人)
1、五班副程古栾,河南省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单人坚守阵地,撤离战场的最后一人,重伤,二等功。现居河南省三门峡灵宝。
2、战士李道林,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居原籍,病故。
二、南掩护组(隐蔽配置在695高地东南600米掩护段)
(塔城军分区步兵营一连连长范进忠指挥,计17人,其中干部两人、战士15人。牺牲4人,医院没抢救成功亡1人。幸存12人)
1、排长任志敏,陕西人,1964年8月入伍。接替连长指挥,二等功。现居克拉玛依(落处待落实)。
2、一班副李芳,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伤危,救治乌鲁木齐,二等功。居原籍,09年6月病逝。
3、塔城军分区卫生员郭鬃,二等功,(详细待落实)。
4、五班长李存杰,河南省新乡长垣县人,1964年8月入伍。三等功,(落处待落实)
5、六班副司长顺,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三等功,现居原籍。
6、战士赵金义,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7、战士陆世连,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8、战士李春光,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9、战士范海潮,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10、战士王一广,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11、战士相四海,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三等功,现居原籍。
12、战士梁广杰,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三、北掩护组(隐蔽配置在708.6高地西北800-1000米掩护段)
(塔城军军分区骑兵营一连副连长肖发刚指挥,计20人,其中干部2人,记者3人,战士15人。牺牲3人,幸存17人)
1、副连长肖发刚,河南新乡长垣县人,1964年8月入伍。80年代殉职。
2、排长张尚义,(详细待落实)。
3、新华社总社高级摄影杜修贤,1926年生人,1940年参加革命,别名杜山毛主席赐予。1968年带徒王一兵到新疆执行任务,1969年8月13日应是杜在主阵地无名高地,王以杜43岁年纪大、不如他运动员出身,经指挥部同意换王,杜幸免于难。1988年离休,现居国外儿子处。
4、新影厂高级摄影张贻彤,1929年10月生人,1944年参加革命。离休后居国外儿子处。
5、八一厂纪录片主任编辑冉征超,重庆市合川人,1939年10月生人,1958年2月入伍,1963年7月调八一厂。退休后居国外儿子处。
6、塔城军分区卫生员王--,二等功。(详细待落实)
7、二班长刘如堂,甘肃省武威河西堡人,1968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8、二班副李生清,甘肃省兰州永登县人,1968年3月入伍。三等功,现居乌鲁木齐。
9、战士陈常林,甘肃省兰州永登县人,1968年3月入伍。现居乌鲁木齐。
10、战士吴朵云,甘肃省兰州永登县人,1968年3月入伍。现居乌鲁木齐。
11、战士许正本,甘肃省兰州永登县人,1968年3月入伍。现居兰州永登县通远乡临坪村。
12、战士高学连,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13、卫生员丁殿勋,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伤危,救治于乌鲁木齐。北京部队医院退休,现居商丘。
14、战士杨俊奇,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曾于08年10月和袁国孝故地拜祭。
15、战士李轶申,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16、战士陈传奇,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17、战士王纪永,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四、预备队(没及前冲,上级下令撤回)
(计36人,其中干部3人,战士33人。幸存36人)
1、干部---待落实)。
2、干部---待落实)。
3、干部---待落实)。
4、战士高汉祯,甘肃省兰州永登县人,1968年3月入伍。现居塔城裕民县。
5、战士---,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6、战士---,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7、战士---,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8、战士---,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9、战士---,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0、战士---,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1、战士---,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2、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3、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4、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5、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6、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7、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8、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19、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详细待落实)
20、战士李瑞征,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1、战士蔺运挺,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2、战士路同环,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3、战士朱现成,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4、战士李 虎,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5、战士苏殿华,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6、战士王瑞争,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7、战士王元德,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8、战士常富林,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9、战士匹学孔,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30、战士傅登强,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31、战士傅登海,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32、战士李茂森,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33、战士李新德,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36、战士刘柏绅,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34、战士王志星,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35、战士张玉峰,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36、战士袁自美,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五、前沿指挥所
(主指挥塔城军分区步兵营长康有福,计15人,其中干部6人,记者4人,战士4人、医生1人。另一个警卫班12人,合计27人)
1、塔城军分区步兵营营长康有福,甘肃人,1947年12月入伍。转业回原籍(落处待落实)
2、塔城军分区步兵营政委蒲齐武,四川人,1949年2月起义。转业留疆(落处待落实)
3、铁列克提边防站长袁常信,1950年12月入伍。已病故。
4、塔城军分区作训参谋尹效智,(详细待落实)。
5、塔城军分区机要参谋周智新,重庆市北碚区人。(其他待落实)
6、电台长胡根庆,湖南人,(其他待落实)。
7、记者---,(详细待落实)。
8、记者---,(详细待落实)。
9、记者---,(详细待落实)。
10、记者---,(详细待落实)。
11、战士小车司机张四海,甘肃省兰州永登县人,1968年3月入伍。二等功,现居兰州。
12、战士文书王跃华,陕西省商洛洛南县人,1966年3月入伍。三等功,96年转业(落处待落实)。
13、战士后勤李向德,河南人,1964年8月入伍,88年转业回原籍(落处待落实)
14、战士营部通信员鬃?,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15、医生孙新民,陕西省蓝田县人,1964年8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警卫班12人
1、一班长王松河,河南洛阳滦川县人,1966年3月入伍。三等功,现居原籍。
2、副班长吴国太,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3、战士韩志国,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4、战士王瑞贞,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5、战士周崇学,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6、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7、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8、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9、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10、战士--,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11、战士芦殿武,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原武威地区永昌县)人,1969年3月入伍,三等功。现居兰州。
12、战士马成会,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六、战时赶到
1、塔城军分区参谋长南仲周,(详细待落实)
2、塔城军分区参谋李同,(详细待落实)
3、塔城军分区参谋惠鬃,在铁列克提边防站对面不到两公里苏工事处遭击伤危,救治乌鲁木齐。(详细待落实)
七、边防站留守
1、战士王富龙,河南省商丘柘城县人,1969年3月入伍。现居原籍。
2、战士徐立本,甘肃人,1968年3月入伍。(其他待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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